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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行政院農委會依「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第8點規定,於112年5月15日公告未用罄之賸餘稚鰻放養量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5-25 14:51

    一、旨揭公告(詳如附件)之賸餘稚鰻放養量,由成鰻養殖業者申請再分配。
    二、前揭申請,成鰻養殖業者之資格不受本遵行事項第4點規定限制;其申請程序準用第5點規定。但已取 得當年度許可文件者,得免附相關文件。
    三、另成鰻養殖業者再分配之賸餘稚鰻放養量上限,由保證責任臺灣區鰻蝦生產合作社聯合社於112年6月10日前,衡平各成鰻養殖業者之合理需求,並依公開、公正原則統籌調配後,報該會核定

    課室:農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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