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公告(詳如附件)之賸餘稚鰻放養量,由成鰻養殖業者申請再分配。 二、前揭申請,成鰻養殖業者之資格不受本遵行事項第4點規定限制;其申請程序準用第5點規定。但已取 得當年度許可文件者,得免附相關文件。 三、另成鰻養殖業者再分配之賸餘稚鰻放養量上限,由保證責任臺灣區鰻蝦生產合作社聯合社於112年6月10日前,衡平各成鰻養殖業者之合理需求,並依公開、公正原則統籌調配後,報該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