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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問:役男因家庭因素無法服常備兵時,申請服替代役或補充兵役的規定為何?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3-08 16:47

    答:依「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申請服替代役或補充兵首要條件為不在學(取得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

    一、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條件:

    常備役體位或 82 年次以前出生之替代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入營前或服替代役在營中,檢具證明文件,逕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一) 役男家屬均屬 60 歲以上、未滿 18 歲。

    (二) 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 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四) 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五) 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11 至 14 條規定為準。

    二、 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條件:

    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緩徵原因消滅後、徵集入營前,檢具證明文件,逕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

    (一) 役男家屬均屬 65 歲以上、未滿 15 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

    或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 1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 1 人時,每增加 1 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 1 人。

    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三) 役男育有未滿 12 歲之子女 2 名以上,或未滿 12 歲之子女 1 名且

    配偶懷孕 6 個月以上。

    (四) 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時仍具有資格)。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 18 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五)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 2 至 5 條規定為準。

    ※如有疑問,請洽役政單位詢問。

    課室:民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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