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民、刑事件己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2.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租佃糾紛(關於畸零地糾紛、租佃爭議者)。
3.非告訴乃論刑事事件。
4.結婚、離婚、收養、認領、監護權、否認或確認親子、動產質權設定、土地界址確認、繼承權拋棄及限定繼承、票據作廢。
5.法律規定不適於調解者(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上強制禁止規定事件,如約定婚姻有效期間為二年、設賭場等。)。
6.無法或難以強制執行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