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資格如下: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高雄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三)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列冊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35270元)者。
(2)動產規定: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幤25萬元。(利息所得核算本金之方式:按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0.0079計算)
(3)不動產規定: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末超過新臺幣716萬元。
(五)家庭總收入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規定:除申請人除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5、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4條規定,其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16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16歲以上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六)申請時須檢具下列資料,至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1、全家人口(本人、配偶、父母、兒子、女兒【含出嫁女兒】、同戶籍地址之孫子女、同戶籍地址之祖父母、同戶籍地址之無工作能力兄弟姐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2、家戶人口已故者應附除戶謄本(無則免附)。
3、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聯絡電話。
4、國稅局出具之全家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及稅籍資料清單(由區公所代查)。
5、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