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請中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資格如下:
(一)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二)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21629元)。(112年標準) (每年依市府公告變動)。
(三) 動產規定: 每人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劵、財產交易所得、 投資、中獎所得、保險給付、車輛與其他一次性給予之所得及其他動產合計不得超過12萬元整。(利息所得核算本金之方式,按最近一年台灣銀行全年平均值定期存款固定利率0.0079計算。)(112年標準) (每年依市府公告變動)。
(四) 不動產規定: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543萬元者。(112年標準) (每年依市府公告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