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3年6月7日高雄市永安區執行台電公司促協金審議小組審議113年度促協金之使用分配會議 決議。
二、計畫第三條實施對象修正為:
設籍連續且滿3年以上並在發放前一年度12月31日前〈含〉設籍本區,且於補助年度10月31日前 仍設籍本區者。(已領有政府健保費補助者,不予重覆補助)。
三、計畫第五條申請日期修正為:
每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逾期不受理)。
四、實施日期: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