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1份。
(二)無自用農舍切結書乙份1份。
(三)申請人所有農地暨有無農舍清冊一份(包括外縣市鄉鎮之耕地)。
(四)個人戶籍謄本(申請日期不超過三個月)(戶政事務所申請) 。
(五)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期不超過三個月)(稅捐稽徵處申請)。
(六)清單中所有農地土地登記謄本一份(申請日期不超過三個月)(地政事務所申請)。
(七)清單中所有農地地籍圖謄本一份(申請日期不超過三個月) (地政事務所申請)。
(八)清單中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 。
(九)申請前一個月內所有農地現況照片佐証,並加蓋騎縫章。
(十)若為都市計畫農業區需附使用分區證明。